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附则共8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回归本源;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强化信托监管要求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方面。
《办法》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并划出“六大红线 ”,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此外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
其他业务方面 ,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顺应发展现状 完善监管制度
据了解,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 ,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2025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谋划了信托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对照完善 、促进落实 。
基于上述原因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 ”定位要求 ,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 、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本次修订强调信托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回归本源。如对于经营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应当坚持回归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办法》也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 ,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条指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不构成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 ,已依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所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增资管产品投顾 、代销业务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 ,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
在信托业务方面,本次修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并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 、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信托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
此外 ,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 ”“居间、咨询 、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对于如何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卖者失责、依法赔偿 ”,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 、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 、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
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 ,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 、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
此外,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
同时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对此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祥博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以前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创新,我们往往认为信托法更多的是任意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但现在来看,监管认为信托属于从严监管的领域,业务品类是严格监管和控制的 ,在信托三分类以外的任何创新,都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取得许可 。
一家信托公司未满足《办法》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在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方面 ,《办法》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 、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 、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同时,《办法》还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将其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目前仅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满足最新要求,其注册资本为3亿元 。
在公司治理方面 ,《办法》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同时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
此外,还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
在薪酬管理方面 ,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 、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
同时,《办法》还要求信托公司做好信托文化建设 ,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
杨祥指出,这些年信托公司快速发展,但信托文化建设任重道远 ,个别信托公司展业非常激进冒进,摒弃了信义文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也对信托行业的信誉造成伤害,信托成为普通民众避之不及的东西。相信《办法》出来后,信托公司能够走上规范发展之道 ,这对现在经营规范、遵守信义文化的信托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让民众重拾对信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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