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的2023年1月31日,荣联科技(维权)(00264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此外 ,2024年5月18日,荣联科技(002642)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亮 、王东辉、张旭光、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部分股民或许存在索赔机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48623)认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徐劲律师专栏)
暂定索赔条件:
(1)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买入 ,并于2023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2)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荣联科技维权入口)
投资者应准备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证券交易记录流水(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库存股的要打印出库存股数) 。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48623)供稿 ,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徐劲律师擅长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为股民维权索赔,执业十余年来,曾代理投资者起诉多家上市公司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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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荣联科技(002642)股民索赔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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