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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迎来新变化!科技部公布实施细则

  中新网6月30日电 6月30日,科技部网站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文件提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25年6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激励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锚定科技强国建设目标,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科技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服务国家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逐步提高主要论著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比例。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前瞻性、引领性特别突出,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共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四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下列类别:

  (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国家安全类,即在国家安全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重大工程类,即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等。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二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组织。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0个。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

  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本条各类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积极宣传中国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安排;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至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个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结构合理,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评审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时,或者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增补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调整、增补人选建议,经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委员调整、增补的情况应当适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战略导向以及学科专业布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初评工作;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评建议;

  (三)对相关异议进行审议;

  (四)对相关项目和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三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专家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组长一般由相应奖种评审委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名单应当按要求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 科技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相关日常工作。

  受委托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严格加强评审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后续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弘扬良好作风学风,重在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和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五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资格条件和限额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办法予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提名。

  第五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候选者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履行在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提名前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五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回避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超过3人。

  第五十六条 候选者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五十七条 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未解决争议并且相关争议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不得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八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提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九条 同一候选人或者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十条 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提名。

  第六十一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受聘于中国的法人机构,与中方合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者与中方共有,可以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者。

  第六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适时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十六条 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提名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以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七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七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七十二条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四条 异议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本次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者意见的,异议项目不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应向奖励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异议项目终止评审。

  延期处理的异议项目经批准后,在下一次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第七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异议者和提名者。

  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异议反映的相关问题按规定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十六条 对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七十七条 通讯评审和评审组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分类制订各奖种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公示通过初评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七十九条 对通过初评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提交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十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八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专家)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在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表决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评审组表决时应当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八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者或者候选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者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和海外同行专家等方面意见。考察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提交评审组织参考。

  第八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五条 科技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第八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八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八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组织,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处理。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评审组织审议。

  第九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奖励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办公室按程序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科技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科技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八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十九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其项目的宣传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2008年公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围绕科技界和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细则》修订的背景?

  《细则》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4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细则》施行以来,为推动落实《奖励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奖励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任务要求。2020年、2024年《奖励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对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奖励条例》,并结合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细则》亟待修改完善。

  2.《细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在《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奖励条例》等上位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将评奖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在保持章节结构和条文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相关表述。

  3.关于国家科技奖励的工作原则和导向,《细则》有哪些新的规定?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二是突出奖励导向。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时,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和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完善各奖种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三是明确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4.在优化提名评审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落实“提名制”要求,强化提名者责任。二是细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后的配套规定。三是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四是完善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职责和组建规则,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五是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进行通讯评审。六是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公示阶段调整为受理后和初评后,并新增提名前公示要求,异议受理期相应调整为公示期间。

  5.在强化诚信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明确监督委员会履职方式。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四是细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各类主体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6.关于严格保密要求有哪些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二是规定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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