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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实现了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博汇股份被要求补税5亿元,则是因为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被税务部门认定需要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博汇股份对此不认同,最终是否补税、如何补税等仍有待税企双方良性沟通。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抗旱,河库灌区及时开闸放水,增加流量,采取疏通渠道、维修涵闸等措施,做到远送多浇、有水可浇;引黄灌区根据抗旱需水情况,及时开闸放水,争取多引黄河水;平原灌区发挥机电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机井通电,并组织投入各类排灌机械179.4万台,努力增加抗旱播种面积。丘陵岗区利用坑、塘、堰、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组织抗旱播种。夏播以来,全省累计抗旱浇水7977.3万亩次,播种进度与常年相当。
十项举措包括:加强走访对接,5月底前对全省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做到走访对接全覆盖;坚持“一企一行”,确保每家外贸企业至少有1家以上银行跟踪服务;坚持“一企一策”,结合每家外贸企业经营特点,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加大信贷投放、加强产品创新,推动和鼓励对信贷额度1000万以内的外贸企业实行信用贷款,持续提高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占比;积极主动规范开展无还本续贷,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续尽续”,对因外部冲击暂时经营困难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优化结算、避险、咨询等跨境综合金融服务,持续减费让利,推动外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将普惠统保平台政策覆盖率提升至45%以上,丰富保险产品种类,积极探索以共保体形式开展“跨境电商保”业务;完善尽职免责,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提高敢贷愿贷积极性、主动性;设立外贸企业“投诉直通车”,及时有效解决外贸企业金融服务诉求;加强跟踪评价,对政策传导不到位、落实不力的金融机构开展约谈、通报及监管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