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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她一直光顾自家小区附近的一家美发店,当听到店铺有“充5万赠1万”的活动后,李女士便在店员的热情推销下办了卡。之后,她一直在店内消费,也陆续办过其他几张充值卡。不过2024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店里染发,没想到这家店的经营者不仅换了人,还提出了一个让她难以接受的要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家公司的经营者并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而第二家公司的经营者认为,他们已经和接手的第三家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把所有会员剩余储值卡金额对应的服务都转让出去了,因此原告应当向第三家公司主张返还费用。那么,这笔钱究竟应当由谁来退呢?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原告洪先生在一家足疗店充值消费,2021年时,这家店的客服突然询问他,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下一家承接该店的经营公司。交流中,洪先生了解到新公司不会变更店铺地址,也不会否认已经充值的金额,于是便同意了。之后,他就一直在新公司经营的店里充值消费。然而2024年的一天,洪先生去店里时,他突然发现店铺又再次易了主,并且再次换了老板的店铺竟然已经停止营业了。洪先生非常不满,为了要回他充值卡内的九千多元余额,他将经营足疗店的第二家公司和第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则借“村游”文旅“热度”,大力培育民宿品牌,推动“美丽资源”向“美丽经济”转化,先后在当地的徐楼村打造“伴水居”“拾光居”等特色民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