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走人工通道上高速,不建议在ETC车道下高速。建议各位车主尽量选择同一类型车道(即在哪个通道上的就在哪个通道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ETC车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他们商家的这种折扣也好,或者说赠送也好,其实在推销的时候都已经把相应的成本肯定是计算在内的。无论是不是赠送的金额,它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所以说赠送的金额也是需要相应的予以退还的。本案的消费者当时其实她也是通过这么一个折扣的活动来享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在退费的时候为了做出适当的平衡,我们也是结合充5万赠1万的这么一个活动的折扣比例,判决了相应的退费的金额。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预付式消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先交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比如在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美容美发等店铺充值办卡等等,不过,享受优惠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痛点”,司法解释有何新规?消费者又该如何借助司法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方面,纵观长达两千多年的中日交往史,基于力量对比、相互定位来看,两国关系正在向历史的常态回归。另一方面,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站在重要节点,更需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沈冰芸:虽然两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债务转让合同,但是这件事从头到尾没有得到过原告的同意,所以第二家公司其实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也鉴于说这个本案的店铺也已经实际关闭,没有办法继续履行,所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的款项,我们予以支持。